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制定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对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赡养老人、文化生活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落实人才政策。市场主体自行培养、引进的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服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技术人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