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根据企业意愿和需求,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一)走访企业,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
(二)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三)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四)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五)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考察调研、招商引资、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六)组织或者参加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公务管理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