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