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再出具受理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
对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可以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
受理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受理机关出具受理、先予受理书面凭证的,可以采用加盖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推送给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