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土地供应、招标投标、融资信贷、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优化政务环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