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全面、高效、便捷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