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保护、发展五味子、猕猴桃、山葡萄、木通等依附于森林的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植物。在其生长集中的地方,应建立生产基地,也可承包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经营。采集挖掘野生植物和果实,不得损坏树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