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秋季防火期,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自然条件,适当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