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在省、县、乡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建立联防组织,共同负责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