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权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