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抵押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