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抵押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