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