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给建设用地: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二)已供应的土地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

(三)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商品房的;

(四)积欠相关税费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