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