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征地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对拒绝、妨碍、阻挠或者拖延的,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