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收取标准由省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