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捕猎、非法经营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采集、非法经营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因科研、教学、展出、人工繁育等特殊需要捕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造册登记,按照指定地点限期限量捕猎或者采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管理权限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