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采伐土层贫瘠、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者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林地上的天然次生林;禁止在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伐、放牧、采挖树蔸、采挖药材和其他野生植物。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