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采伐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木,重点保护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者卫生伐需要采伐的,应当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制度。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