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采伐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木,重点保护生态公益林。

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者卫生伐需要采伐的,应当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制度。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