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者检测点的;(二)设立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者检测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者检测点未经确定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