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者检测点的;

(二)设立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者检测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者检测点未经确定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