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侵害业主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