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节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管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不超过一年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