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