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三至七人单数业主组成。业主监督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