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不能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且受理委托不得超过三个。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