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