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在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十日前,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