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设置营业摊点;

(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

(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五)擅自提高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六)从事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