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和运行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公共防疫及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等环境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以及救助等事项的协助工作;

(五)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楼道、楼梯间、单元门库、疏散通道管理;

(六)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做好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

(七)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室内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和停车管理服务工作;

(八)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告知、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九)做好物业、业主和日常物业管理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展服务范围,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生活服务需求,为业主提供专有部分专项服务或者特约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