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前期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