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城乡特色风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城乡特色风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乡特色风貌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城乡特色风貌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民族宗教、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体育、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