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