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依照本条例应当编制城乡特色风貌专项规划或者设置城乡特色风貌规划专篇、划定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而未组织编制、设置、划定,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特色风貌专项规划或者城乡特色风貌规划专篇的,依法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