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有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保障公民接受科学技术教育、获得工作和生活所需要的科学技术知识、共享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成果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