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供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供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