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与服务区域内的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供水单位应当自签订供水用水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

用户存在合法用水事实,但未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的,供水单位应当通知用户一个月内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用户逾期不签订的,可视为双方同意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相关约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