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以及技术规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的技术设计方案,征求所在区域供水单位的意见。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无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