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公共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和消防规范配建公共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公共供水设施配建的公共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产权人或者接受产权人委托的单位依法负责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