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并建立本市排水防涝、应急事故的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排水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区排水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排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