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八条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而直接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或者污水管道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