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排水设施的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在建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自进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网,以公共排水窨井为界,由产权人负责。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主体。

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维护运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排水设施养护。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