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维护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