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维护第十九条有效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机动车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