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起草工作。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自治条例案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有特色的重要单行条例案,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专门机构起草。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