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海水浴场内,游客应当服从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自觉遵守海水浴场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设备;
(二)擅自取土、采石、挖砂;
(三)从事养殖、捕捞、垂钓活动;
(四)驾驶、停靠非海水浴场内使用的机动车;
(五)违反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管控规定;
(六)随意张贴、发放广告;
(七)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
(八)焚烧垃圾,燃点篝火或者其他物品;
(九)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包装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十)在划定的帐篷区外搭建帐篷或者私自搭建帐篷过夜;
(十一)超出指定的区域游泳或者潜水;
(十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游泳装备;
(十三)使用自带的水上、水下航行装置;
(十四)携带宠物进入海水浴场;
(十五)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游客安全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