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交通场所电梯未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由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