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