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零部件,不得设置技术障碍;
(二)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三)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人身安全防护;
(四)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五)每年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应当在年度自检中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六)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情况报告;
(七)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且配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八)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的,应当将监测装置纳入维护保养范围;
(九)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提倡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