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