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涉嫌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线索,可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